(广西)关于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8/05 |
颁布日期: |
2008/08/05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8/05 |
颁布日期: |
2008/08/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颁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环发〔2008〕65号)
各地级市、县(市、区)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市容局):
为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现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请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期限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
(二)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
(三)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限批情形的市、县(区)行政区域,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区域限批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批决定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广西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本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招商、监察、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区域限批决定的内容包括限批事实、限批内容、限批时限和整改要求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限批时限为区域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至整改工作完成、通过验收为止。
第七条 被限批的区域,该区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 被限批的区域,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批的申请。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竣工进行环保验收。
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同意后作出解除限批的决定,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广西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本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招商、监察、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解除区域限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局商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