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南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03 |
颁布日期: |
2007/06/03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03 |
颁布日期: |
2007/06/03 |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3.2 日常维护
3.3 隐患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预案启动
4.3 响应程序
4.4 新闻发布
4.5 后期处置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宣教演练
6.8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7.2 沟通与协作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较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较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故危害范围的扩大。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区内城市桥梁在建设、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及市交通局、公路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管辖的城市桥梁,由各单位制定相应预案,并接受市政府城市桥梁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的统一指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建委成立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指挥小组组成
组 长: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市建委各副主任、纪检书记、助理调研员
成 员:南昌大桥管理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勘查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昌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建设厅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2.1.3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大桥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南昌大桥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质量安全处处长、勘查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主要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专家进行联络。
2.1.4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南昌大桥管理处
起草防止城市桥梁较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文件;了解城市桥梁较大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的等级,提出启动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报送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全市范围城市桥梁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建委办公室
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审查城市桥梁较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质监站
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市安监站
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络,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负责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建设厅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组织事故的调查。
(6)市建委勘查设计处
负责建立城市桥梁应急专家库;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桥梁专家开展技术指导;负责城市桥梁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7)市建委工程建设处
协调各相关单位为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8)市建委建筑管理处
组织、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施工企业顺利开展工作。
(9)市建委城建经济处
组织委属施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10)市建委计划财务处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桥梁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
2.1.5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加市建委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实施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 日常维护
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检查由各桥梁的管理单位负责。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3 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城市跨江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力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国家建设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市建委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建设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1)城市桥梁发生事故时,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市建委和市公安局,同时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市建委应随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建设厅报告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政府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报告建设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政府直接报建设部。特别重大的事故,及时提请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国务院。
(2)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指挥,并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建委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汛期行洪河道上城市桥梁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影响行洪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防汛指挥部门。
(3)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对策方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4 新闻发布
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管理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现场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媒体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4.5 后期处置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省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市建委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并告知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调查
5.2.1 市建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 城市桥梁较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5.3 总结建议
5.3.1 市建委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 市建委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市建委、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及市交通局、公路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负责本部门所管辖桥梁的抢险抢修工作。
6.1.2 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6.2 通讯保障
市城市桥梁较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应急指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南昌有色冶金设计院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4 运输保障
市建委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事故发生时应向委属单位紧急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 医疗保障
出现较严重人员伤亡情况时,可请求市政府责成市卫生局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6 物资保障
市建委、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及市交通局、公路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7 宣教演练
市建委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督促和教育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6.8 监督检查
市建委对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及市交通局、公路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管辖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的制订及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南昌市建委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建委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 沟通与协作
市建委应加强与市发改委、水利、交通、铁路、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
市建委对在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