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2/30 颁布日期: 2013/12/30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2/30
颁布日期: 2013/12/30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3〕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8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洪府厅发〔2008〕97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0日   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南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昌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3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市、县(区)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4)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县(区)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 信息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辖区市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8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应急扑火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请求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其他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支援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其中Ⅲ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其他时段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调动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火灾扑救,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或其他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可能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向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请求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的支援。   (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做好转移群众、安置人员、交通管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4.3.3 Ⅰ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重点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详见附件2)。   (1)成立市扑火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市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增加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南昌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村级应急扑火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其他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调配,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气象、林业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物资保障   市、县(区)和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火任务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资金,按《 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南昌警备区、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武警南昌市支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商贸委、市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森林公安局、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南昌警备区: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昌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力量调配、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火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武警南昌市支队:负责指导驻昌武警部队开展扑火训练,组织指挥全市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救灾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表扬奖励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管辖公路沿线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案件行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要森林火灾案件。   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支持基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调基层农业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指导市直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火险预报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火灾相关信息。   市商贸委:负责协调有关扑火、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重点要害部位、居民区、人员居住地等重要场所和设施的保卫救援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绿化带等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负责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附件2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南昌警备区、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各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商贸委、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昌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参加,并协调南昌日报社、南昌市广播电视台参与。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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