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卫生局应急办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07 |
颁布日期: |
2013/06/07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卫生局应急办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07 |
颁布日期: |
2013/06/07 |
南昌市卫生局应急办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洪卫应急字〔2013〕10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有关处室:
为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 1.南昌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2.生活饮用水常见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指南
2013年6月7日
附件1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2 有关处室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2.5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2.5.1卫生监督机构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5.3 医疗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4 报告内容
3.3.5 报告方式
4 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4.1.1.2 现场调查
4.1.1.3 控制与处置
4.1.2 健康教育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4.2.2 终止程序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5.2 资料收集整理
5.3 责任追究
5.4 信息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宣传教育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因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发生改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限值或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按有关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3 工作原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由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予以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跨省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中毒事件等。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人群健康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跨市的生活饮用水中毒事件等。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人群健康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水质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人群健康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或核与辐射病流行,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Ⅲ级及以下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较大以上级别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或者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法制监督处、疾病控制处、医政妇幼保健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有关处室职责
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牵头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局卫生法制监督处负责组织生活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突发污染事件的卫生学调查与行政控制,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处理;
局疾病控制处负责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水质监测检验、污染事件处置中公众的健康教育;
局医政妇幼保健处负责病人的救治;
局办公室负责事件处置中的信息收集与报送;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应急处置的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最高职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处室、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医院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会同事发地党委、政府,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现场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评价;及时向市卫生局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2.4 专家组
成立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临床救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警、事件分级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5.1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2)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预案,配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监督与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3)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提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建议;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稽查;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分析与确定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对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提出建议;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2.5.3 医疗机构
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并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样本及其它生物材料,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病因分析和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覆盖全市的市、县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源性疾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源性疾病监测分析,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通报异常现象并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3.2 预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评估等有关信息,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保监测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行业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定为水污染事件的,在采取控制措施时,应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应指定机构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可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5 报告方式
通过电话报告、传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的原则,具体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怀疑属投毒事件,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应急处置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实验室检测准备。如怀疑为涉水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基本情况、事件发生过程、产生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发地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样本及其它生物材料,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已初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应及时建议停止供水,并启动临时供水措施,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6)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前,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涉及需采取临时停止取供水的应急措施,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1.2 健康教育
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手段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污染物已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及以上级别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调查结论、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有关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总结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3 责任追究
5.3.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3.2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由南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生活饮用水常见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指南
一、水中污染物:
水中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
1、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人类由粪便排出的病毒达100种以上,它们经不同途径污染水源。通过常规的净化与消毒处理,大部分病毒可被杀灭,但在自来水厂的出水中仍可能有部分存活,主要有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轮状病毒、甲型肝炎病毒等。随着水环境污染状况的变化,水体中原有的病毒亦可能发生变化,并出现新的病毒。
2、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于局部地区。
3、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
二、处理:
1、水源水受到污染
(1)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①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②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可达到国家水质标准,水厂应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如提高一、二次加氯量,强化混凝、过滤工艺等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同时,应密切注意水源水质的变化,视水质状况减少或直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2)停用污染水源水后,立即加大其他水源取水量。
2、贮配水池水质受到污染
水质检测发现贮配水池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关闭水池的来水出水阀门并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1)若污染源为一般性微生物污染,投加消毒剂处理,经检测达到国家水质标准后,可逐渐恢复供水。
(2)若污染水质投加消毒剂处理,经检测仍达不到国家水质标准,必须将该水池水排空。并对污染水池进行清刷消毒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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