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修改《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2/17 颁布日期: 1998/02/17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2/17
颁布日期: 1998/02/17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第四项中“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的规定修改为:“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生产厂家和经销部门必须按期停止生产和销售。新建、扩建项目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更换下来的淘汰机电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不得继续使用,违者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将淘汰型机电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4.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有关加价、发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5.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中的“经委”,第九条中的“经济委员会”均修改为“经贸委”;第七条中的“标准局”修改为“技术监督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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