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8/11/18 颁布日期: 2008/11/18
颁布机构: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8/11/18
颁布日期: 2008/11/18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赣质监特函[2008]46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以及省局《江西省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乘客电梯(含病床电梯、观光电梯等)、载货电梯、液压电梯(以下统称“电梯”)轿厢内必须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紧急报警装置。该装置应设置一个对讲系统或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轿内电话,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若采用对讲系统,该装置应保证在停电时能由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对于行程大于30m的电梯,还必须在轿厢和机房之间设置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二、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警铃或类似装置,并清楚地标明“电梯报警”字样或易于识别其功能的明显标志。若是多台电梯,应能辨别出正在发出呼救信号的轿厢。   三、对于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以及设有消防控制中心或治安监控中心的单位,其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警铃或类似装置的呼救信号必须与使用单位值班室连通,且能实现与使用单位值班室的有效通话。使用单位值班室必须有人员24小时值班。对于其它使用单位,其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警铃或类似装置的呼救信号不作上述强制要求,但应保证该信号能得到使用单位的有效应答。   请各单位在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工作中按照上述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电梯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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