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贯彻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8/07/31 |
颁布日期: |
2008/07/31 |
江西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贯彻意见
(赣质监特发[2008]41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认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法律和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新的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管工作,力争2008年实现节约2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到2012年实现节约12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每个设区市局选择2台工业锅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各一台,其中热水锅炉:热功率1.4-29MW;蒸汽锅炉:蒸发量2-75吨/时,总计25台)进行实际运行能效测试服务,其中南昌市局完成热水锅炉、75吨/时、10吨/时蒸汽锅炉各1台;赣州市局完成热水锅炉、20吨/时、10吨/时蒸汽锅炉各1台;宜春市局完成热水锅炉、6吨/时、4吨/时蒸汽锅炉各1台,并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该批锅炉的《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附件1,以电子表格下发)及能效测试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处。效能测试工作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承担。
(二)按《江西省在用工业锅炉能耗普查整治方案》(附件2),对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逐台普查,由各设区市局负责组织落实,于2008年10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内的《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以电子文本形式汇总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三)2008年11月1日至15日,根据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测试情况和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普查数据,由省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江西省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2008年8月10日至12月25日,各设区市局按《江西省“三个万”节能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完成全省100台锅炉改造项目调查,1000台锅炉水处理达标,2000名司炉人员、2000名水质分析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工作,并于12月28日前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五)加强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的研究。鼓励各设区市局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基础研究,特别是燃烧技术、换热技术、能量回收技术、水处理技术、热工测试技术、能耗评价方法等研究, 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本地企业研发节能环保型特种设备。
(六)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为便于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设区市局应当对能耗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在用工业锅炉能耗普查整治方案
全省现有在用工业锅炉约8575台,年耗标准煤约1200万吨,是我省目前的“耗能大户”,绝大多数在用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大大低于江西省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的规定指标,能源浪费十分严重。为确保我省在用工业锅炉节能降耗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省在用工业锅炉的能耗普查整治工作,彻底摸清锅炉运行能耗状态,对锅炉进行节能降耗整治,实现全省在用工业锅炉的运行能效符合“江西省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规定的运行能效指标,达到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
二、普查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江西省“十一五”期间1000台高耗能、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节能办[2007]4号)。
(四)《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三、普查整治内容
(一)在用工业锅炉能耗基本情况
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锅炉型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使用日期、燃料状况、燃料效率、年燃料消耗量、介质分析结果、水处理形式、水处理药品、水处理设备及填料、泵及电机效率、总耗电量、锅炉总效率、锅垢性质及厚度、司炉人员、水质分析人员情况等。
(二)锅炉能效测定
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对全省在用锅炉进行能效测定,为锅炉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锅炉水处理
包括水质分析、水处理设备等。
(四)锅炉整治
包括高耗能、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和改造,水处理设备的更新,水处理新技术的应用,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
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
四、普查整治步骤
(一)第一阶段:能耗普查
各设区市局在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在用工业锅炉能耗普查工作,填写“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以电子表格下发),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普查结果以电子文本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第二阶段:能效测试
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用工业锅炉的运行能效测试工作,并将测试结果填入“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每半个月上报一次省局特种设备处。
(三)第三阶段:锅炉整治
各设区市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负责指导企业完成在用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淘汰,水处理达标和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工作。
(四)第四阶段:总结表彰
2010年1月省局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全省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整治措施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用工业锅炉应予以淘汰:
1.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陈旧落后锅炉经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测试,效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对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锅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3.对使用年限未满15年,但经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测试,锅炉能效低于“江西省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4.对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机构检测,锅炉排放“三废”不符合有关标准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经特种设备效能测试机构测试,其能效指标不符合有关要求,但经修理、改造后可以符合要求的,尤其是高耗能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理改造。
(三)实施锅炉水质监测,逐台对锅炉水质进行化学分析,对炉内水垢厚度进行测定。对于监测结果超标的锅炉,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1.对于水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定期进行锅内水处理。
2.对于水处理设备损坏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换。
3.对于水处理设备内填料失效的,应进行再生或更换。
4.对于炉内水垢厚度测定超标,应进行减垢处理。
(四)组织实施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工作,建立作业人员技术档案,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企业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培训内容应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锅炉安全运行知识:锅炉原理、锅炉结构、锅炉设备、锅炉运行、安全操作技能、停炉保养、事故应急处理等。
2.节能知识:燃料基本知识、燃烧原理、节能操作技能等。
3.锅炉水处理检验知识:水处理设备、水处理方法、水质分析标准等。
培训时可根据人员的取、换证情况酌情增减相关内容。
附件2:
江西省“三个万”节能工程任务分解表
序号 设区市 在用锅炉数量 锅炉改造数量 水处理达标 司炉工培训 水质分析人员培训
1 南昌市 1278 14 140 280 280
2 景德镇市 168 2 20 40 40
3 萍乡市 275 3 30 60 60
4 九江市 894 10 100 200 200
5 新余市 271 3 30 60 60
6 鹰潭市 314 4 40 80 80
7 赣州市 1815 21 210 420 420
8 吉安市 1090 12 120 240 240
9 宜春市 1157 14 140 280 280
10 抚州市 602 8 80 160 160
11 上饶市 711 9 90 180 180
合 计 8575 100 1000 2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