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0/04/19 颁布日期: 2010/04/19
颁布机构: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0/04/19
颁布日期: 2010/04/19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特函[2010]12号) 各设区市局:   近日,省效能办转来关于反映南昌市气瓶缺斤少两、掺假使假和气瓶超期使用等问题的函件,并要求省质监部门要对全省各地液化气市场进行核查,若发现此类问题应抓紧督促整改。为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的安全监管,省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和有关部门的安全资质审查和许可,做到持证合法经营,禁止无证充装、无照经营。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充装行为,严禁气瓶错装、混装、超装,严禁充装改装后的气瓶、报废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三、气瓶充装单位所充装的气瓶应建立可追踪性的记录,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保证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的气瓶安全可靠,切实履行和承担保障气瓶安全的义务。   各设区市局要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无证充装、非法充装和充装改装后的气瓶、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燃气、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抓出成效,并利用媒体宣传,提高广大气瓶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按有关规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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