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意见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28 |
颁布日期: |
2006/01/28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28 |
颁布日期: |
2006/01/28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意见
(珠府办〔2006〕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周边国家和地区均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构成了严重威胁,加上我市动物防疫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动物防疫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珠海作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规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从2005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用近四年时间,建立起由五大保障体系和十项工作制度构成的市、区、镇(街道办)、村由上而下,网络完善,措施配套,责任落实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狠抓兽医队伍建设、基础免疫、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基础工作,加大检疫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疫情不流行,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的市场供给,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五大保障体系。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市、区、镇均成立由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挂帅的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把动物防疫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各级政府班子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并督促村、规模养殖企业成立防治领导小组。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和明确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和部署、检查监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建立动物防疫技术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精神,区、镇(街道办)要组建兽医专业队伍,村和规模养殖企业配备兽医防疫员,负责完成政府要求的强制免疫任务和从事其它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市、区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各镇(街道办)设立分支机构,并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疫情及免疫注射效果的科学监测,监督、指导基层兽医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确保各项免疫工作及时、准确、到位和有效。同时,及时发现疫情和科学、规范处理疫情。
4.建立财政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将疫苗经费、疫苗注射费、疫情监测经费、疫情处理经费、物资储备、检验检疫及实施检疫标志制度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5.建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成立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相应防治技术专家小组,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疫情信息及时有效的交流与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将职业人群(如禽畜养殖户、销售人员等)纳入重点监测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实行十项工作制度。
1.落实责任制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规定,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与区、区与镇(街道办)、镇(街道办)与村、村与养殖户层层签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每年年底市政府对各区和各部门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目标,造成发生疫情的,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我市饲养畜禽的,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向所在村指定的兽医防疫员登记备案,各村兽医防疫员登记造册后交镇(街道办)汇总,然后由镇(街道办)逐级报到市农业局。规模养殖场直接到各区农业部门登记备案,由各区报市农业局。
3.健康养殖制度。各区已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饲养畜禽。禁止畜禽混养、旱禽和水禽混养,提倡全进全出。各养殖场、养殖户要严格按技术规范做好消毒灭源工作。政府鼓励养殖场、养殖户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开展无公害畜禽生产,并将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对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全面强制免疫,按“区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的要求,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5.免疫档案制度。实施强制免疫,要严格按免疫程序科学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注射的时间、数量和疫苗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注射人员的姓名等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对猪、牛等大家畜进行免疫注射的同时,要为其佩带免疫耳标等免疫标识。
6.疫情监测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的年初下达疫情监测计划,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疫情监测计划,认真组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各区,以严密监视疫情,确保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处理疫情。
7.疫情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立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队伍,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除农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与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农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免疫、疫情监测情况,做好疫情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点面结合,严密防范。
8.疫情规范处理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情处理规范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农密电〔2005〕12号),依法科学处理,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传染到人。
9.动物检疫标志制度。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运输、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是动物防疫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动物检疫标志制度是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封堵和截断外来疫病传入我市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着重推进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工商、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和农业部门紧密合作,各司其职,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无检疫标志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出口注册场的检验检疫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但内销部分需凭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检疫标志上市。对未备案登记、未进行重大疫病免疫、未建立检疫档案的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签发检疫合格证和检疫标志,工商部门不准其进入市内市场销售。
10.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公布技术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高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对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流宣传阵地作用,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提高市民的科学消费水平。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统筹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贯彻到位和日常防控工作的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计划,按时完成和落实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
各养殖场、养殖户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防控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对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疫情监测、督促检查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养殖场、养殖户,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