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2008修改)

颁布机构: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8/11/19
颁布机构: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8/11/19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环〔2000〕99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   (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   (二)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   (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   (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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