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0/07/27 |
颁布日期: |
2010/07/27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0/07/27 |
颁布日期: |
2010/07/27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999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草拟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等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标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特殊施工环境下,不能使用常规的起重机械设备,非按专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设计制作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土法吊装装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通用产品除外。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非标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管工程使用的非标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制作
第四条 非标起重机械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由具备机械制造、起重吊装、钢结构、电气、土建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第五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作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计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检验条件。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规定和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计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方案必须由设计人员、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七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计方案审定后,应向专业安全检测机构提交设计方案,由其确认检验检测项目与检验条件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八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进行材质试验。
第九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制作精度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第十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采用的零部件(包括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技术参数应相互匹配,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影响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其它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十一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其起吊单件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使用其进行安装工程的,均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就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一)起吊单件重量在100kN及以上;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
(三)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
第十二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担安装拆卸任务。
第十三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负责编制,须由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制作单位、使用单位会签,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并对楼面等承载构造进行受力校核,基础验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安装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进场作业时应知会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现场显眼处摆设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公示牌,公示安装单位、指挥人员、作业人员、作业日期等有关信息。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制作安装(拆卸)应严格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技术指导和加强现场监控。
第十七条 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拆卸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其方案具体实施前应由驻场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拆卸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四章 自检与专业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完毕的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并由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自检验收。
第二十条 自检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关键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提供检测试验报告;
(二)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三)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四)金属结构件的焊缝质量;
(五)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六)其他应当检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一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安全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金属结构件安全技术性能:
(二)各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性能:
(三)液压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四)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性能:
(五)安全保护装置:
(六)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空载和载荷的运行试验;
(八)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检测项目。
第二十二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专业安全检测在自检验收后进行,由专业安全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通过专业安全检测后,制作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所确认的各技术性能参数设置设备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作单位、制作日期及设备编号等。设备标牌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的显眼处。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明确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对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
(二)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三)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检测报告书;
(五)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交接班记录;
(四)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作业、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章 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专项方案、检测报告书及运行、检查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进入制作现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被修改替代的,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相抵触的,以国家和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