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调整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7/27 颁布日期: 2011/07/27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7/27
颁布日期: 2011/07/27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1]7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范围内(含市管工程和区管工程)新建、改建的电梯安装工程,均按以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将安装工程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属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告知书》,并同时将下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供原件复核):   (一)《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告知书》(复印件);   (二)电梯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安装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电梯安装施工方案(原件);   (五)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   二、电梯的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对电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电梯工程质量验收   电梯安装工程经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部所含电梯均已完成安装,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备;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三)电梯工程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建设(或安装)单位须将验收资料并入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电梯分部未通过验收,单位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四、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或安装)单位须到工程所属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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