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吉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1/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5/17 |
颁布机构: |
吉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1/06/01 |
颁布日期: |
2001/05/17 |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7日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制造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和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进行监督、管理。
医药、卫生、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批量使用、批量储存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凡生产、经营、运输、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外,还须到市公安机关禁毒机构办理许可证。
第六条 对生产、经营、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批量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禁毒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次有效制度(对于常年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公安机关可视情况派专人到企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重复使用。
第九条 承运单位和个人在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时,应验明运输许可证,对无运输许可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禁毒机构。
第十条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严格的登记自查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并定期向公安机关禁毒机构报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经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查验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不再生产、经营、批量使用,批量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发证机关应将注销情况及时通报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不得冒领、骗取、伪造、买卖、转借、租用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涉及的物品和运输工具予以暂扣,暂扣物品和运输工具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共28种)
1.麻黄碱
2.麦角新碱
3.麦角胺
4.麦角酸
5.1-苯基-2-丙酮
6.伪麻黄碱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9.胡椒醛
10.黄樟脑
11.异黄樟脑
12.醋酸酐
13.丙酮
14.邻氨基苯甲酸
15.乙醚
16.苯乙酸
17.派啶
18.甲基乙基酮
19.甲苯
20.高锰酸钾
21.硫酸
22.盐酸
23.三氯甲烷
24.氯化铵
25.氯化亚砜
26.硫酸钡
27.氯化钯
28.醋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