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12/03 |
颁布日期: |
2013/12/03 |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12/03 |
颁布日期: |
2013/12/03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
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
(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
(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
(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
(六)随意倾倒残液的。
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
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
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
(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
(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
(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
(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
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