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8 颁布日期: 2005/07/28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7/28
颁布日期: 2005/07/28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15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关于申请、受理   第一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含成品油)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申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申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第三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需提供材料原件的,由发证机关检验原件的真实性后留存复印件。   第四条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第五条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或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批发业务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   (五)经营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的文件,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关于审查、决定、期限   第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书20日内,应根据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做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出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对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营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按本程序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全部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关于变更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应于工商预核准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更名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工商预核准通知书或更名后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工商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变更和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在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补办、注销、撤销   第十三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证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盗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损毁的。   第十四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超越职权做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做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法定经营条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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