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17 颁布日期: 2017/01/17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17
颁布日期: 2017/01/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省安委会将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不同阶段任务目标,对省直相关部门、各地政府进行督查。   省安委会成立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工作的开展。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动员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目录(以下简称《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认真组织排查本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环节、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涉及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及单位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重点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县级备案逐级上报做法,落实各行业部门县级属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3月底前摸清底数,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吉林铁路办事处、通化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大力推进剩余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地方法规。(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国家专门法律制定情况持续推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与国际接轨、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的相关部署,研究我省的具体措施及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3.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要结合 “多规合一 ”推进工作,在城镇、农业和生态三类空间中,细化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准入标准和管控要求,统筹落实相关用地安排,确保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督促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火灾风险评估。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 “禁限控 ”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突出国家最新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省安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认真落实 “一书一签 ”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 “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2.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建立实施 “黑名单 ”制度。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及其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 “信用中国 ”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 “谁产生、谁处置 ”的原则,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定期巡查,纠正违规处置行为,查处违法事件,督促相关企业及单位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废弃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目标,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8.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化工企业积极履行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9.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托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配合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0.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建设。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长春海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吉林铁路办事处、通化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1.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2.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依托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规范省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完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为重点,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省安监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6.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8.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部署要求,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监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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