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颁布机构: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市与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国家和省安监局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1、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初审工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审批工作;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的农药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存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安全“三同时”审查、审批手续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抽查。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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