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10 |
颁布日期: |
2007/04/10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7]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市与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国家和省安监局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1、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初审工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审批工作;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的农药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存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安全“三同时”审查、审批手续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抽查。
二OO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