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
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企业、个体户,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按管理权限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审查确定作业地点和经营范围,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后,方可开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对其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报表,照章缴纳规费。”
四、删除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