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天然气汽车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2/13 颁布日期: 2014/01/01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2/13
颁布日期: 2014/01/0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天然气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天然气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日 西安市天然气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汽车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天然气汽车充装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汽车包括压缩天然气汽车和液化天然气汽车。   第三条 市工信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改装使用等环节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市政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规范管理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天然气汽车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查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   市质监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证,对天然气汽车气瓶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相关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市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鼓励实行天然气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天然气汽车管理   第五条 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改装的车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经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鉴定车型进行改装。   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应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机动车辆改装天然气汽车应在定点改装企业进行,禁止擅自改装天然气汽车。   第六条 定点改装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取得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专项改装许可资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装、使用、维修、改装车辆的设备设施;   (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改装,采用合法资质企业生产合格的气瓶及国家鉴定认证的专用装置及配件,气瓶安装过程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建立气瓶采购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包括气瓶规格、型号、材质、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状况等;   (六)改装后的车辆经检测其安全性能、环保性能和使用性能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方可签发车辆改装合格证;   (七)建立改装业务记录和车辆档案,统计资料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改装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定点改装企业向改装车辆出具《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并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改装车辆档案,接受市工信、质监、交通、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向改装车辆所有人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提交车辆改装合格证、气瓶出厂合格证、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   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对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气体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自车辆改装出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车辆改装合格证、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卡、改装备案通知单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记录相关信息、办理改装车辆登记备案,到市环保部门办理改装车辆燃料类型变更手续。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改装车辆经登记备案后,应当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条 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燃气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车辆安全使用。改装天然气汽车转出西安辖区,机动车所有人应在定点改装企业拆除天然气专用装置,将车辆恢复到原始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天然气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定点维修企业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程序给予办理。   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应由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取得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维修许可资质;   (二)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从业人员除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维修从业资格证外,应通过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持省级主管部门核发的CNG汽车维修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检验,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统计资料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向车主告知相关操作维护常识,进行机动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应提交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 天然气汽车应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定期检验,并按期报废。定期检验周期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同步。定期检验时,机动车辆检测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对天然气汽车燃气系统进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车主提供的车辆改装合格证、气瓶使用登记卡、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改装备案通知单及机动车检测机构提供的上线检验合格表等,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从事天然气汽车定期检验的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并向公安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天然气汽车的改装和维修应由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实施。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从事改装与维修业务,不得超范围改装和维修。未取得改装维修资质的企业,禁止擅自改装和维修天然气汽车。 第三章 天然气汽车气瓶及充装管理   第十六条 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部门办理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手续,接受车用气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天然气汽车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到原气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档案随车过户。   第十八条 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安装、拆卸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应当交由原定点改装企业实施,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气瓶应当交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车用气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   (三)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气瓶钢印、颜色标记;   (四)使用非车用天然气气瓶或者非法制造的气瓶。   第二十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和报废更新。对检验合格首次使用的气瓶,应当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气体置换或抽真空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发生事故致使气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相关使用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气瓶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入气瓶档案备查,内容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记录、日常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充装:   (一)车辆没有检验机构发放的气瓶检验合格标记的;   (二)车辆发动机不熄火的;   (三)车辆加气过程中装置漏气的;   (四)驾驶员及乘客未下车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信、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市政、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以及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从事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天然气汽车产业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天然气汽车改装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与举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天然气汽车改装或者进行专用装置维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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