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3 颁布日期: 2013/06/03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3
颁布日期: 2013/06/03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3〕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的意见》(试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市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3第53次)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停车场管理职能移交至各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职责。具体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停车场的审批、日常管理、安全监管、受理投诉信访、行业维稳、从业人员培训、违规处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具备《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持相关的材料到所属辖区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接受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公安、规划、发改、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达到停车有序,进场入位的要求。协调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单位、小区对外开放停车场,挖潜新的停车潜力。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辖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整合警力资源,主动协调区城管局,联合综合治理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加大整治检查力度,保障道路通畅。   第八条 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配建停车场。   第九条 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应充分调研,适时调整和制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依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城市外围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切实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负责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票据的监制、印刷、领发、监督检查和使用交销等统一管理工作。可授权委托区城管局统一领取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统一停车标志。   临时停车泊位标线由公安交通部门统一施划。各类停车标志及公示牌按照统一的式样由各区分类编号、统一制作。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标准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经理人、从事车辆存放管理等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区城管局举办的从业资格培训,取得《西宁市停车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佩戴统一证件,规范服务。   上岗人员需参加各区城管局组织的从业人员年度服务质量诚信考核。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办理停车场申请,须经区城管局实地勘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宁市停车场经营申请表;   (二)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监控设备使用、交接班管理、停车场安全、车辆出入登记等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职责、服务规范;   (三)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停车场从业资格基本情况;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册、平面图、场地照片、泊位数量等技术资料;   (五)自有产权的场地证明或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场地租赁使用权证明;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配备消防、照明和停车标志及公示牌等设备明细表;   (八)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进口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公示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管理人员上岗时须佩戴统一的标识,持证上岗,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文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配置完备的消防、照明、通讯、收费设备和停车诱导等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夜间停车服务的还应当设置夜间停车显示标志;   (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   (六)指挥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停放必须在划定的泊位内入位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安全行驶;   (七)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行驶引导标志牌(线)、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八)设置合理的车辆出入通行门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   (十)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停车泊位路段或出入口设置统一停车标志牌;   (二)停车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统一标识,使用规范礼貌的服务用语,文明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票据;   (五)严格按照核定的泊位数引导车辆停放,不得越线超标停放车辆;   (六)设置、划定一定数量符合标准的残疾人车辆行车道和停车位;   (七)负责维护停车场内卫生环境及其它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参加辖区停车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据实填写《西宁市停车场经营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   (二)考核期内停车场地、从业人员、收费标准等变更情况说明;   (三)考核期内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总结。   第十七条 临时停车泊位每年在科学设置、设施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应接受区城管局的年度评估,填写《西宁市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评估表》,评估时经营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停车泊位有关变更情况说明;   (二)评估期内管理、经营、服务等情况总结;   (三)评估期内各相关管理部门所受理的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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