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0/14 颁布日期: 2010/10/14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10/14
颁布日期: 2010/10/1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10〕20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理,明确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安全许可范围   我省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主要集中在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等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对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该类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建设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溶剂回收装置安全许可审查时,现场审查范围为溶剂回收装置及其配套的罐区、仓库。   二、严格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   对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安全许可的溶剂回收装置要依法督促企业及时停用、拆除。   (一)在2009年12月底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认,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2007〕187号)执行。即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以现状评价报告替代;溶剂回收装置的平面布置安全规范符合性需经具有化工设计资质单位确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文件实行分级核发。涉及剧毒化学品类溶剂回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须严格按照现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申报;非剧毒化学品类溶剂回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申报工作,具体由各市安监局明确。   (二)2010年1月起,新建溶剂回收装置和增加溶剂回收装置的建设项目(企业),其安全许可工作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内容要求严格执行。对增加溶剂回收数量和品种、不涉及装置新建的项目,可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要求,视情参照执行。   (三)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溶剂回收装置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否则视作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活动,由安监部门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停用、直至拆除关闭。   三、加强服务,指导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做好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排查力度,分门别类加强对溶剂回收企业的安全服务,及时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安全许可申请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有关溶剂回收企业规划布局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伴有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其溶剂回收装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要求执行。对单纯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集中处理企业,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要求执行。对其它企业附属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按照企业建设项目整体考虑,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土地规划许可为准。   (二)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登记表、报告书),加强对化工、医药和合成革制造企业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监管。对提出不回收危险化学品溶剂或被依法停用、拆除溶剂回收装置仍组织生产的企业,可要求其出具相关环保证明材料。   (三)各市要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企业溶剂回收装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汇总的调查情况表报送省局危化处。   附件:1.溶剂回收企业调查表   2.市溶剂回收企业调查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溶剂回收企业调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号   企业类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企业建成投产时间   溶剂回收装置是否独立设置 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溶剂回收情况 序号 溶剂回收品种 回收数量(吨) 装置建成时间(年月) 溶剂回收装置类型 是否已取得安全许可                                                                                                               注:溶剂回收装置类型具体根据化工单元操作名称填写,如常压蒸馏、减压蒸馏、离心分离等等。   附件2        市溶剂回收企业调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回收品种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回收品种一栏请直接填写企业具体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名称;   2.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栏填写溶剂回收装置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统计时间截止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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