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兽药广告应真实、合法、科学,遵守《广告法》及兽药管理规定。
2. 禁止发布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广告。
3.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他人名义作推荐。
4.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对比功效和安全性。
5.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绝对化表示,如“最高技术”、“包治百病”等。
6.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7.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的画面,不得有“无效退款”等承诺。
8. 兽药广告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规定。
9. 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0. 违反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者不得发布。
11. 违反标准发布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罚,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规意义和影响: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兽药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兽药广告的审查发布标准和要求,对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兽药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新法变化内容:
与1995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对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绝对化表示、评比排序等内容的规定,对兽药广告的审查发布要求更加严格,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企事业单位在发布兽药广告时,必须遵守《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各项规定,不得发布禁止内容的广告,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同时,企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遵守标准,对违反标准的广告有权拒绝发布。
合规红线: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他人名义作推荐,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含有绝对化表示,不得含有评比排序等内容。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