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8/03/01 颁布日期: 1987/07/17
颁布机构: 昆明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8/03/01
颁布日期: 1987/07/17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7年7月17日 昆政发〔1987〕258号)   为加强我市市政排水设施及河道的养护和管理,促进各单位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国发(1987)4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昆明市规划市区内(见附图)直接或间接向市政下水道、河道排放废水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联户办企业、盈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向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第二条 各机关,中、小学(不包括盈利的校办工厂和其他经营性质的企业)、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福利性单位及城市居民,暂时免收。对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福利性企业等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城建局报市建委批准,可以减收、缓收或免收。   第三条 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每排放一吨废水,暂定收费0.08元。废水排放量,按各单位自来水用量或自采水用量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以水为产品原料的单位,扣除产品中水的含量及一定比例的蒸发量外,按实际排放量计算。   第四条 缴纳的使用费,工商企业从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成建部门有权制止其向市政设施或河道排水,并参照自来水收费管理办法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 各单位用水量和排水量的测定与使用费收费的具体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商定。   第七条 收取的使用费,由市建委统一管理,并与市水利部门协商后,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和有关河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污水处理厂的维护和改造等。市财政部门监督其专款专用,做到谁收费、谁管理,分片包干、管修结合。每年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昆明市水利局协商后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建委统一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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