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2012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2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十届一次、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有关要求,围绕保护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加强和规范水源区保护和管理,规范水事活动、强化生态建设、治理水环境、增强涵养水源功能,在保障水资源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的同时,推进水源区经济、社会、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两手抓”,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污染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切实整治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水源监测、预警和突发事故应急制度,初步建立良好的水源保护生态屏障,使云龙水库、清水海工程系统水质稳定在Ⅱ类水(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同),松华坝、大河、柴河、宝象河、红坡-自卫村水库等主城重点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标准,并向Ⅱ类水提升;县(市)区县城、乡镇、村组等饮用水源水质不稳定状况得到根本改善,饮用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二、工作重点
认真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快推进污染治理、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移民搬迁四大工程,强化日常管理。
(一)污染治理
1.村镇污水处理。按照饮用水源区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二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70%、三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50%的目标,加快集镇及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处理外排的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滇管局(滇池流域内)、市环保局(滇池流域外)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今年按照昆明主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实现垃圾收集清运率90%;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集镇实现垃圾收集清运率90%,村庄实现垃圾收集清运率80%的要求,完成水源保护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河道疏浚。实施疏浚工程,对饮用水源水库主要河道及支流进行疏浚,减轻河道内源污染。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水务局
4.生态湿地建设。利用村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处、退养后的渔塘、政府租用的土地适宜区域建设生态湿地,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生态自净功能,消减污染负荷。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滇管局(滇池流域内)、市环保局(滇池流域外)
5.一级保护区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要求,年内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旅游设施和餐饮业。
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
(二)农业结构调整
1.实施“农改林”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耕地继续实施“农改林”,种植生态林和水源涵养林。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林业局
2.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绿色食品产业。按照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建设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生产基地,推广种植马铃薯、豆类、蚕桑、中药材、食用菌等化肥用量少的作物。2012年在松华坝水源区发展有机农业1万亩。推广种植马铃薯、豆类、蚕桑、中药材、食用菌3.5万亩,其中松华坝水源区2.2万亩,云龙水库水源区0.6万亩,清水海水源区0.5万亩,大河、柴河水源区0.2万亩。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农业局
3.禁“花”减“菜”。2012年主城饮用水源区继续推进禁“花”减“菜”工作,县级饮用水源区启动实施禁“花”减“菜”工作。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农业局
4.鱼塘退养。全面清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鱼塘,禁止鱼业养殖;二、三级区渔业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2012年完成松华坝水源区鱼塘退养295亩。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农业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绿化造林。全面完成饮用水源区宜林荒山造林。完成饮用水源区已租用耕地的生态林、经济林建设,确保林木保存率不低于90%。开展松华坝、云龙水源区移民搬迁后退出耕地的造林,回复区域生态。按照“创森”工作目标要求,2012年完成水源区生态绿化建设1675亩,其中五华区170亩,官渡区300亩,经开区87亩,呈贡区40亩,晋宁县728亩,阳宗海350亩。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林业局
2.退耕还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坡度大于25度以上耕地全面实施退耕还林,种植经济林、用材林、生态林和水源涵养林。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林业局
3.水土流失治理。按照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模式,对水源保护区内水土流失区域实施综合治理。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水务局
4.经济林果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核桃、板栗等地方名、特、优经济林果。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林业局
5.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和节柴改灶,实施以液化气、电、太阳能、风能和秸秆气化等为主的新能源建设,努力提高农村新能源利用率,降低森林资源消耗,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户新能源替代全覆盖,进而覆盖全市所有饮用水源区。2012年计划建设沼气池900口,其中松华坝水源区600口,云龙水源区100口,清水海水源区200口;计划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300套,其中松华坝水源区200套,云龙水源区100套,清水海水源区200套,宝象河水源区200套,大河、柴河水源区200套,东川区200套,石林县200套。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农业局
(四)移民搬迁
1.人口迁移。积极筹措资金,完成松华坝水源区一级保护区(核心区)、云龙水库水源区一级保护区人口迁移工作。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盘龙区政府、禄劝县政府、农投公司
指导督查单位:市移民局
2.提高水源区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加强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拓宽培训领域,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实效,组织实施好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绿色证书、就业技能等培训工程,大力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人社局
3.劳动力转移、就业移民。重点实施饮用水源区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人口迁移,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饮用水源区居民向饮用水源区外迁移,向城镇集中。把转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区域,健全完善培训、就业、跟踪服务一体化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促进城乡协调有序发展。2012年昆明主城水源保护区计划培训37650人(其中含引导性培训),转移就业36300人,其中松华坝水源区培训5500人、转移就业5000人,云龙水源区培训15500人、转移就业15000人,清水海水源区培训900人、转移就业850人,柴河、大河水源区培训15500人、转移就业15200人,宝象河水源区培训250人、转移就业250人。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人社局
(五)日常管理
1.禁止畜禽养殖。严格执行(昆通[2009]7号)文件关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养殖,二、三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养殖,禁止放牧的规定,巩固禁养成果,防止养殖回潮。同时,做好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农业局
2.村镇卫生管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持经常性管理与突击性整治相结合,彻底清理粪堆、草堆、垃圾堆、柴堆,杜绝乱堆乱放。完善村镇环境卫生管理运行体制,强化长效管理,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做到垃圾定时清扫,日产日清,努力创造净、绿、亮、美的人居环境。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森林管护。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切实做好林木防火工作,努力提高森林管护质量。加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土地监管,巩固2011年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以外耕地退耕还林成果,防止复耕、杜绝林间套种。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林业局
4.完善水质定期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环保、水务、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治理水污染的对策、措施。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环保局
5.完善水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编制科学可行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应对机制,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在主城集中式水源地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水污染应急演练,及时查找物资、人员保障,应急指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松华坝、云龙水库管理处
指导督查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6.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定期监测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对达不到水质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督促整改,确保达标。加强对湿地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垃圾、杂草、淤泥,及时收割湿地作物,防止湿地作物死亡产生二次污染。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滇投公司
指导督查单位:市环保局(滇池流域外)、市滇管局(滇池流域内)
7.完善水源地划界定桩、标牌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设置隔离设施,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水源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8.严格执行饮用水源区项目审查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水源区内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杜绝有污染的企业和项目落户饮用水源区。主城饮用水源地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级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城管综合执法以及同级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其余水源地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属地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城管综合执法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审查,报当地政府审批。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9.加大水库、河道清洁、保洁力度。在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库库尾和主要入库河道分别设置拦污栅,拦截河道水库漂浮物;加大清洁保洁力度,及时打捞清运水库、河道杂物。禁止水库水位线以下放牧、耕种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松华坝、云龙水库管理处
指导督查单位:市水务局
10.严格执法。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肃查处偷排污水、违章建房、毁林开荒、偷砍盗伐、私开乱采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环保局(滇池流域外)、市滇管局(滇池流域内)、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
11.加强殡葬管理。巩固2011年饮用水源地散葬坟墓整治工作成果,加强水源区殡葬监管。建立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乱埋乱葬,安葬实现公墓化。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运转高效。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水务局、市编办
(二)多渠道增加饮用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文件,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积极争取将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发改委、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移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滇管等部门和14个县(市)区、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批准的水源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列预算时对水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和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对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通过市、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解决;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加强水源保护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水源保护的工作任务,设定不同的考核分值,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年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指导督查单位:市纪委、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水源保护的政策和决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公开宣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增强社会各界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活动,为水源地保护工作献计出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市、县两级设立水源保护举报电话,举报的相关问题根据职能职责分别交由各级环保、水务、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限时办结。问题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源地水质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14个县(市)区政府、5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滇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移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指导督查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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