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10/19 颁布日期: 2010/10/19
颁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昆明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10/19
颁布日期: 2010/10/19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滇池内源污染治理进程,规范滇池污染物去除及兑现补偿资金的行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滇池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滇池水污染物去除效果的客观、公正评估及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滇池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滇池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是指单位或团体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自筹资金(非政府投资)从事去除滇池水体污染物项目,政府按照污染物去除量兑现补偿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是指将污染物从滇池水体中取出离开水体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等处理的过程,并且不造成二次污染及其他不良影响。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核定补偿资金所采用的总氮、总磷或其他考核因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以减少滇池水体中的污染物存量为目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去除滇池水体污染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遵循统一标准、先实施后补偿的原则,实现污染物去除的环境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参照特许经营许可模式,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第三方监理制、污染物去除量核定制、年度竣工结算制等制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按本办法实施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实施项目立项及年度补偿资金计划的制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项目的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 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算及滇池治理的需要,定期组织制定项目补偿资金计划及项目指南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以完成的项目为补偿单元,以年度作为核算补偿金的周期。   第十一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项目的承担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对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的,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采用协商、竞争性谈判、招募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项目的申请人,除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声誉;   (二)具有实施项目必须的资金、设施、设备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五)有可行的实施方案;   (六)按期提交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受理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补偿资金、污染物核定、风险、效益等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通过质询、公开答辩或者其他法定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与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根据规定及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资金概算。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实施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受影响的时间。   项目实施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履行项目实施区原貌恢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实施对滇池水体及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单位、建设规模、工艺原理、污染物去除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环境监测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制定环境监测方案,承担环境监测工作,并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范。   第十八条 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管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组成监理组,签订监理合同,科学、合理地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环境监理,确保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已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照本办法要求实施完毕通过验收核准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补偿资金以考核因子去除量作为补偿标准基数乘以等级系数计算(具体公式为: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基数×等级系数)。   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型、去除区域、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补偿金按照污染物去除总量进行核算。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市环保局对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后,最终核定项目污染物去除总量。补偿金额根据最终核定的项目污染物去除总量,由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出项目补偿金额,报市滇池水体污染物去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按年度核算并补偿,上年补偿下年支付。对批准程序不完善、未履行合同或污染物去除量未达到约定量的项目,不得核算并兑现补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破坏环境等行为,将责令其停止实施,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将终止项目实施,取消补偿资格,列入“黑名单”,一切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监管及监测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未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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