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89/06/16 |
颁布日期: |
1989/06/1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89/06/16 |
颁布日期: |
1989/06/16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89)156号 1989年6月16日)
门头沟区、房山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劳矿字〔1989〕5号文《关于印发〈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依照执行。考虑到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建议你们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如果目前各区尚不具备建立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条件,可参照市劳动局做法,先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并开展辖区界内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并逐步创造条件,为区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立做准备。
二、各区矿山比较集中的乡镇,凡没成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应尽速建立安全监察科(室);已成立机构的,应抓好监察人员的到位上岗工作。同时,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方面。
三、各区要对矿山比较集中的乡(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并严格付诸实施,真正发挥其监督监察作用,有效地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四、按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要求,各区可着手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提名工作,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提名2~3人报我局审批。
附:劳动部关于印发《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八日 劳矿字〔1989〕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