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89/11/20 |
颁布日期: |
1989/11/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89/11/20 |
颁布日期: |
1989/11/20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 1989年11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市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46号“关于《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以来,各单位积极开展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对稳定一线生产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条例”和市劳动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严格按照部颁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甚至滥发工人技术等级证书,造成不良影响。为整顿工人考核工作秩序,保证考核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制度,决定实行“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发“许可证”的办法。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许可证”(式样附后)申报工作。一般情况下,市属各局、总公司可申报考核工人高级技术等级“许可证”。各区、县、市属大、中型企业可申报考核工人中级技术等级“许可证”。凡申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式样附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汇总报市劳动局审核发给“许可证”。
2、申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由主管领导,劳动、教育等部门参加,由高级工、工人技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人考核委员会。
(2)有劳动部门牵头的办事机构。
(3)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4)有满足考核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
3、申请核发“许可证”工作到1990年6月底基本结束。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单位停止签发市劳动局1984年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蓝封皮证)。待市劳动局核发“许可证”后,启用市劳动局新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禁止无“许可证”单位考核发证,否则其所发证书一律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核发“许可证”期间一些单位严格按照(1984)市劳培字第326号《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经考核合格者,由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局同意后,发市劳动局新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4、中央、部队驻京单位的工人如需颁发市劳动局新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则上由领取“许可证”的市属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市属各单位工人未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跨地区、行业、部门考核,领取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一律无效。
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