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2/07/01 |
颁布日期: |
1992/06/1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2/07/01 |
颁布日期: |
1992/06/11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审批权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92)177号 1992年6月11日)
根据小平同志讲话精神,为加快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提高工作效率,市劳动局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将区、县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及乡镇企业除外,下同),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审批权下放给区、县劳动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帮助所属企业制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书》。既要引进竞争机制,又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形成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用工制度。
2.各区、县劳动局审批所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要明确工资性补贴。上半年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可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或相当挂钩工资总额的4%核增工资性补贴,下半年试行的可按2%核增工资性补贴,其余2%第二年核增。工资性补贴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2%作为企业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代存;
(2)职工按每人每月一元标准缴纳个人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季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代缴;
(3)其余部分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分配。
3.各区、县劳动局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审批。企业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书》,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逐级申报,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必要时,区、县劳动局可召开干部、工人座谈会,了解情况,予以审批。同时,将批复抄送区、县有关部门,抄报市劳动局企管处,工资一、二处、保险处、劳务市场管理处、统筹办等备案。
4.区、县劳动部门应监督所属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凡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与职工终止解除合同需要到社会待业或存档的,区、县劳动部门应及时接收;因履行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区、县仲裁部门应予以受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如发现有违反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情况,市劳动局有权予以纠正。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市劳动局企管处等有关处室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