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关于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11/02 颁布日期: 2005/11/02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5/11/02
颁布日期: 2005/11/0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订的《顺义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顺义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力度,从源头上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工作。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执行,本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在区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劳务分包企业应是已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办理进京备案的企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在本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区建委办理备案注册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委签发合同备案证书。备案采取书面形式,备案时应携带合同正、副文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委托人的授权书、施工人员的岗位证书、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本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未进行招标投标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到区建委办理备案注册手续。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在本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中标人应在进入本行政辖区内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备案证书到区建委登记。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建委备案或重新登记。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同备案注册证书应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存放备查,作为发承包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按规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或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四)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要设立信访投诉站,协调处理信访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将问题有效解决;   (五)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用工,施工人员应有招收录用手续,并持证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技能证书持证率为100%,操作工人岗位技能证书持证率为100%。严禁劳务分包企业临时招用零散工和收编挂靠队伍。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六)优先支付劳务费,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放;   (七)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协议书》,同时向区劳动保障局和区建委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录用从事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佩带胸卡制度,凡无胸卡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必须以法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印章、印模要规范。严禁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发包;   (三)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情况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四)设立劳资管理机构或劳资专管员岗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劳动政策法规。劳资专管员名单于施工前报区建委和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必须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使用劳动和建设部门规定的统一文本。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日期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六)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工资可以采用月结季清的方式发放,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余下未支付部分于每季度末足额发放给劳动者;   (七)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强化建筑劳动用工的综合治理。建立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顺义公安分局联检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联检一次,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一次。   第十一条 区建委要与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建管处加强沟通,对本区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共同解决处理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区建委不给予其工程验收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违法转包、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违法转包、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建筑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区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由区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凡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违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规定,引发极端和群体性事件,依据违规情节,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在本区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曝光;   (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在本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四)将企业违法行为上报市建委,建议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五)建议对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工商、公安、税务、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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