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12/03 |
颁布日期: |
2007/12/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7/12/03 |
颁布日期: |
2007/12/03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意见
(顺政发〔2007〕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就业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实现高质量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是新时期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首要的工作是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顺义的重要举措。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就业工作的专门法律,确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就业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能之一。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首要的工作是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落实政府促进就业、治理失业的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提高对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贯彻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两法的落实工作。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在促进就业方面,要完善区镇村就业责任考核体系、就业政策支持体系、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多层次的就业服务体系的基本就业制度。
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一)做好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基础数据。
区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深入开展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户数、职工人数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以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以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着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落实国家劳动标准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且不认真整改的企业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分析研究,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全力维护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的地区的政府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三)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区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多渠道、多层面、多载体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普及工作,营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氛围。要将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功能区活动紧密结合,通过扩大活动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监督作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工会组织要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源头抓起,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能力;指导和督促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调动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证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
(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在完善区级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的同时,按照网络化管理模式,依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关系协调队伍的力量,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基层延伸,协助监察执法和调处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能
(一)强化政府责任,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要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统筹考虑,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扩大就业规模。认真落实就业三同时制度,把吸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作为重要条件列入招商引资的合同条约,要更大程度地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人员,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将就业工作列入区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严格考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和措施,落实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各项指标。对于未落实就业政策,造成本地区就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镇和街道,依法追究该地区政府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要加大对吸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奖励力度,促进本地区企业积极吸纳本区劳动力就业。
(二)建立资金专户,建立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机制。
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就业形势和特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政府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能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特点,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不断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就业。
(三)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完善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力量,增加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投入,完善职业介绍的功能,提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水平,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适当发展民营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满足劳动者的不同需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服务机构的范围、职能、定位以及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村级就业服务站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延伸至村,使就业服务工作深入到最基层。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四)完善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机制,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法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并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适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于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巩固并扩大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成果,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帮扶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共促“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氛围。
(五)健全培训体系,提高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劳动力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区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促进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合力。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全区经济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培训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培训项目,调整培训内容,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的结构状况,制定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引导本地区劳动力自觉参加培训。
四、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标准和促进就业的精神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在招用人员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招用人员后要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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