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1996/12/18 颁布日期: 1996/12/1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1996/12/18
颁布日期: 1996/12/1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京劳职安发〔1996〕454号) 有关区、县劳动局,有关局、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第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切实贯彻执行《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矿山安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区、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熟悉和了解《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形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良好采矿秩序,推动各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各煤矿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真正解决自身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国有煤矿要坚持质量为本,认真搞好矿井工作面质量达标,加强现场管理,加强队伍管理,从整体上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乡镇煤矿要针对目前存在的矿井安全基本条件差、抗灾应变能力低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依照《实施条例》以及《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矿井基本条件改善工作,尽快偿还安全欠帐,为煤矿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照《实施条例》要求,加强边坡治理工作,促进采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矸石山、尾矿库等主要生产环节的检查维护制度,加强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展开工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同时,还要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有效地促进本市矿山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