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点内容概括:
1. 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2.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 成立社会团体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登记,具备法人条件。
4.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6. 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 成立社会团体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会员数量、组织机构、住所、专职工作人员、资产和经费来源等。
8.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9.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需申请变更登记,解散需申请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
10.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
11. 社会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12.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13. 社会团体违反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14.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替代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新法变化内容:
1.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2. 明确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
3. 增加了对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的相关规定。
4. 完善了社会团体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3. 合法使用资产和经费,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4.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5. 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企事业单位享受的权利:
1. 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
3.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合规红线:
1.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 不得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3. 不得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4.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6.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