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发布单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 申请登记需满足具有法人资格、设有广告业务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审查人员、具有相应场所设备等条件。
3. 登记事项变更需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届满需提前30日申请延续。
4. 广告发布单位需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按时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抽查广告发布活动、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6. 未办理登记擅自发布广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报送统计报表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7.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4年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意义和影响: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广告发布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广告发布单位的登记条件、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
与2004年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广告发布单位的登记条件和要求,完善了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程序,强化了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适应广告业发展的新形势。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广告发布单位需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接受监督管理等。
广告发布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广告发布登记,依法开展广告发布活动等。
合规红线包括:
不得擅自发布广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