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8/07/01 颁布日期: 1998/04/24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8/07/01
颁布日期: 1998/04/2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 证书核发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8]87号 1998年4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字(1997)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编码:   (一)证书编码采用13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2.第3-4位为发证地区或行业代码,北京地区代码为01;   3.第5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1-6,依次表示:   1-北京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   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工人考核委员会   5-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   6-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第6-8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加零补足)组成。工考委用代码后三位数字表示,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按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6年第5号)公布的序号表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编码为“000”。   5.第9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技术等级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6.第10-13位表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二)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三)编码举例:   1.1997年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工考委(代码952103)颁发的第199号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编码如下:       97    01    4    103      2     0199      核发年  省市  机构   机构码   证书类   证书序      份代码  代码  标识   代码    别代码   号代码           代码   二、证书填写及用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填写格式:   1.证书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用计算机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否则证书无效;   2.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   3.证书编码不得手写,须使用号码机,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4.出生日期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工种(专业)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名称填写,超出范围的工种(专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后,方可使用;   6.发证日期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机关审验通过日期;   7.《技术等级证书》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8.《技术等级证书》考核种类处填写:定级考核或升级考核;   9.《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理论成绩和操作技能成绩处分别填写:合格、良好、优秀,其中合格成绩为60-79分;良好成绩为80-89分;优秀成绩为90-100分;   10.《技术等级证书》评定技术等级处填写:初级、中级、高级。   (二)证书用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红印)”;   2.在照片下角处须加盖“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3.《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处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审验通过的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凡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照片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5.凡因出国需要更换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市劳动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京劳培发字(1992)109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5)430号)的规定办理。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基础建设,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工考委、行业技师考评委),均须按照新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结构,建立参加鉴定人员档案,并与市鉴定中心连接。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程序,严格审核,加强管理。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式样)   鉴定机构:(盖章)     编号:         年  月  日   -----------------------------------------------   | |    |   |性|  |  |     |参加|  |  鉴定结果  |  |  |   |序|    |身份证| |出生|文化|培训单位或|  |鉴定|--------|审核|证书|   | | 姓名 |   | |  |  |     |工作|  |技术|操作|类别|  |  |   |号|    |号码 | |年月|程度|家庭住址 |  |工种|  |  |  |意见|编号|   | |    |   |别|  |  |     |时间|  |理论|技能|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鉴定考评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于鉴定技术等级和考评员;   2.“证书编号”经审核同意后填写。(市劳动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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