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4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要求公司每月、煤矿每十天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的人员主持,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要具体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涂改和撕页。确需涂改时,必须由涂改人员盖章或签字。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讲话内容;
(二)通报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及隐患排查情况;
(三)分析当前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落实到部门(人员),限定整改期限,确定部门(人员)跟踪检查,验收,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四)对发生的典型事故及隐形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依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京煤集团要督促和检查所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的煤矿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簿》样本(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