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6 |
颁布日期: |
2006/06/1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6 |
颁布日期: |
2006/06/16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44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企业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和基本程序,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有关企业的关闭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关闭不具备发证条件企业的工作方案,及时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工作方案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统计、核实应关闭企业名单,摸清关闭企业基本情况,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四、要积极工作,严格要求,按时完成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关闭工作。各区、县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关闭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