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3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健康证明发放标准
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增加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健康检查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需另行进行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检测,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发放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体检者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样式
将《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调整为《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有效期一年,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根据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健康证明发放标准,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健康检查证明通用。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确保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管理,疾病控制处具体负责全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辖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