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5/09/06 | 颁布日期: | 2005/09/06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5/09/06 | 
              
              	| 颁布日期: | 2005/09/06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北京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业病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通知要求,核对职业病诊断证明的有效性。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5]164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监督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配套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要求,截止2005年7月31日,我市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5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京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有关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详细情况可在北京市卫生局政府网站上查寻,网址是www.bjhb.gov.cn。
  为进一步重申和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职责,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8号)(见附件),请认真监督执行。北京地区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有效《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8号)(略)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