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交通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考核费临时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04/01 |
颁布日期: |
2002/04/2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04/01 |
颁布日期: |
2002/04/23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交通局营业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考核费临时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180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临时培训、考核费标准的函》(京交财字[2002]120号)收悉。根据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委托的培训单位在进行营业性道路货物、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时,收取培训费、考核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为: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编码:300152002)每人每期400元;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编码:300152001)每人每期600元。
二、考核费(编码:300152003)标准为:理论考核每人每科20元;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每科40元。考核费包含证书工本费。
三、培训资料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实际成本费收取。
四、你局委托的培训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此函为一次性临时收费标准。此函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02年6月30日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