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徐建发〔2007〕5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安委会统一安排,经我局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排查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一是突出排查工地临时宿舍。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在临时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临时用电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是突出排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是突出排查消防器材的设置。对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或过期失效消防器材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器材。   三、明确工作步骤,加大整治力度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至5月31日)   各地、各单位要密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监管的建筑工地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管辖权限对在排查阶段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市建设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市建设局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迅速作出部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专题宣传,宣传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行业人人关心、积极参与火灾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市建设局将把此次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之中。因此,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严格执法;各建筑工地总监理工程师要督促项目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认真做好核查。市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对行动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上报市建设局。4月20日前上报实施方案;6月5日前上报排查情况;9月5日前上报验收情况及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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