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日期: |
2012/02/27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建发【2012】24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质监、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详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因素明显增多,消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消防工作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质监、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切实落实各项要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建筑工地黑板报、宣传画廊、悬挂标语条幅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知识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的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新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江苏省《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徐州市安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安办〔2011〕46号)要求,临时建筑物的构件和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能通过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
2、建筑工地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件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四、严格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1、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凡存在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堵、覆盖。
2、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消防专项方案,严格分离动火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时应撤离居住人员。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一旦发生火情立即进行处置。
五、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附件:建科〔2012〕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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