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1/01 颁布日期: 2002/11/01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1/01
颁布日期: 2002/11/01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特 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2]130号)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的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大事故,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 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徐州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 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以及徐州军分区负责人组成。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五个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事故所在条线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和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门办公室,由 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6)民航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观音机场总公司,由市观音机场总公司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徐州铁路分局,由徐州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经贸委总协调。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交 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9)其他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分别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指定的部门。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公 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市 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 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后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护方案。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分管计划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计委主任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由市计委负责制定紧急情况 下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   5.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救援 总指挥部指定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专项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当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分管市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 应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 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立即组织河道、桥梁排险、疏通、修复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现场管理措施,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证道路畅通,保证指挥、抢险、救护车辆进出有序,预防和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计划、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建设、规划、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调集起重等施工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参加抢险,为事故处理提供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   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由各专门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等;   (6)紧急安排技术专家等。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车辆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特大事故的新闻报道。新闻部门按照规定适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新闻稿件须经有关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市委宣传部审核。   (三)徐州市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委 会办公室备案。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任何贻误时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或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工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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