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责,并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风险管理、注册登记管理等制度。
法规重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
2. 用途申报制度:企业在中药材进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食用”。
3. 风险管理: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等。
4. 注册登记管理: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出境生产企业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5. 诚信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
6. 检疫准入制度: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等。
7. 监督管理:海关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并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8. 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法规对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中药材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进出境中药材的检疫监督管理,确保了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合法利益,打击了违法行为。
新法变化内容:
该法规是2015年制定的,后经过2018年三次修正,主要变化包括对部分条款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企事业单位需依法申报中药材用途,遵守检疫要求,建立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配合海关进行检疫监管。
- 权利:依法进行进出境中药材的贸易,对海关的检疫监管结果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 合规红线:不得未经申报或审批擅自进出境中药材,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