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21 |
颁布日期: |
2012/11/21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1/21 |
颁布日期: |
2012/11/21 |
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卫应急〔2012〕17号)
各县(市)、区(企业、开发区)卫生局(处)、地方海事处:
为建立健全我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联动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行动,根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12〕26号)要求,徐州市卫生局和徐州市地方海事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徐州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2012年11月21日
徐州市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5.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5.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5.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海事部门
2.2 卫生行政部门
2.3 医疗机构
2.3.1急救医疗中心(站)
2.3.2指定医疗机构
2.4 专家组
3 信息通报
3.1 信息接收
3.2 信息通报
3.3 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4.6中止与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救治与处置
5.2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机构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工作会商
7.2 实施与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水上医疗救援应急联动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行动,向水上伤病人员提供医疗咨询、初步医疗救援和医疗移送服务,使伤病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援,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交通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海上医疗救援联运机制的通知》(交海发〔2002〕234号)、《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市管辖的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或发生在我市搜救责任区域外,受上级有关部门指令,须我市参加搜救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1.3.2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民用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指挥,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实施医疗救援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根据事件发生的区域,采取属地就近为主的医疗救援行动,提高应急反应的时效性。
1.4.2 整合资源,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大局,主动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危及3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5.2 重大事件(Ⅱ级):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5.3 较大事件(Ⅲ级):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5.4 一般事件(Ⅳ级):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联动单位包括各级海事部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专家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协调下,在水上搜救中心和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联动工作的具体实施。
2.1 海事部门
承担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总值班室)职责,负责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信息的接收、确认和转发;发送远程医疗咨询和指导信息;医疗救援时伤病人员由水至陆,医疗救护人员由陆至水的交通组织的协调与安排。
2.2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水上搜救医疗救援的综合协调和医疗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定水上救援医疗机构,组建水上搜救医疗救援队伍体系。
2.3 医疗机构
2.3.1 急救医疗中心(站)
负责派出救护车辆,安排救护人员执行提供远程医疗咨询、初步医疗救援、医疗移送等医疗救援任务。
2.3.2 指定医疗机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同级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为指定医疗机构,具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
2.4 专家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紧急医学救援组),其主要职责是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水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水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远程医疗咨询请求等提供咨询建议;对医疗救援和后期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等。
3 信息通报
建立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信息通报机制旨在通过分析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趋势、危害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医疗救援准备。
3.1 信息接收
各地海事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按程序接、处警。
3.2 信息通报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迅速做出判断,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级别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水上搜救医疗救援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水上搜救中心。
3.3 应急准备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水上搜救中心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应根据事件不同级别,安排相关医疗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待命,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市卫生局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水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市、县二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上遇险事件(Ⅰ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本市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厅请求救援。市水上搜救中心亦可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市级水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省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4.3 响应措施
水上搜救中心收到水上医疗救援请求或遇险人员中有伤病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详细了解伤病情况和医疗救援需求,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采取远程医疗咨询、随行赴水上救治或陆地等待救治等措施。启动远程医疗咨询、初步医疗救援或医疗移送等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医疗救援行动。
(1)远程医疗咨询
当水上搜救中心提出远程医疗咨询服务的要求后,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免费向船方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2)随行赴水上救治
当水上搜救中心提出派医疗救援人员赴水上进行医疗救治的要求后,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组派医疗救援组,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等,随船或航空器赴水上参加医疗救援行动。定点医院应做好接收伤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3)陆地等待救治
当水上搜救中心提出需派医疗救援人员在岸上等待接治伤员的要求后,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急救医疗中心(站)组派医疗救治组,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到指定地点准备接治伤员。采取边转移边抢救的原则,做好现场救治和转运救护等工作,并安排入定点医院继续救治。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反应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4.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4.6 中止与结束
4.6.1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再需要医疗救援时,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医疗救援行动:
(1)病情好转,医疗救援请求人提出撤销医疗救援请求;
(2)伤病人员通过自救,伤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医疗救援的;
(3)伤病人员已经死亡而撤销医疗救援请求。
4.6.2 水上伤病人员得到妥善的医疗咨询、初步医疗救援或医疗移送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水上搜救中心。
5 后期处置
5.1 救治与处置
5.1.1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行动结束后,当地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和处置。海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归档工作。
5.1.2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救治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海事部门。
5.1.3 医疗救援行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受医疗救援(不包括医疗咨询)的人员、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海事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5.2 总结与评估
5.2.1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行动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与医疗救援的部门、单位应对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行动的效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纳入水上搜救总结报告中。
5.2.2 各地海事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应急联动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医疗机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和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负责本地区水上搜救医疗救援的指定医疗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人员、车辆、物资、血液、生物制品等的供给和调用。
6.2 通信保障
6.2.1 海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急救医疗中心(站)、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通信联络渠道,保证水上搜救医疗救援通信联络的畅通。
6.2.2 各级海事部门应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急救医疗中心(站)、指定医疗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医疗救援力量参加水上救援应急行动。各单位应确定1名人员作为本单位应急联络员,联络员应保证24小时应急联系畅通。
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总值班室)应制定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和急救医疗中心(站)联络方式、联系人名单等信息的应急联络通讯录,保证应急通信联络的畅通。
6.2.3 海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接收、处理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请求。
6.3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确保医疗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药械的应急供应。
6.4 培训与演练
6.4.1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各种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医疗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能力以及现场救护能力,确保医疗救援行动的快速有效实施。
6.4.2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联动演练事宜经卫生行政部门、海事部门协商决定。
7 附则
7.1 工作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与海事部门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医疗救援协商机制,处理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以便改进工作。
7.2 修订与实施
7.2.1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徐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2.2 本预案遇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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