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12/16 |
颁布日期: |
2009/12/16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监察局、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
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规划管理,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相关意见也把城乡规划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规划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辖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项目的统一管理,并实施项目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各地行政监察机关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程序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国土部门、土地储备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是规划条件的关键性指标。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和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用地性质。
(一)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和用地性质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和变更用地性质。
(二)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和变更用地性质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和变更的理由;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和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和变更用地性质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作为控规调整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正式下文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和变更后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抄告国土等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整、变更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规划部门意见等材料,到国土部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涉及容积率和变更用地性质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和变更理由、调整和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整理归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应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部门不应准予分割及登记。
(四)土地出让后,涉及其他规划条件和指标调整变更的,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区级政府书面申请,区级政府审议同意后向市政府书面申请;
2.市政府审议批准正式下文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和变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行为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把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明确并有效建立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规划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变更用地性质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