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12 |
颁布日期: |
2010/12/12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12 |
颁布日期: |
2010/12/12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拆〔2010〕10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发展局: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健全和完善拆迁监管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二、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2011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并按照年度拆迁计划实施,没有列入当年度拆迁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拆迁。年度计划需报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集体土地房屋在实施拆迁前,要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开展苏州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拆〔2010〕9号文)规定进行房屋拆迁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6号文)的要求。
四、在项目拆迁备案前,必须征得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同意。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五、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在操作规范和实体内容上,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要加强拆迁项目动态检查,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项目考核等制度。对拆房工程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作业方案,做到文明拆房、安全施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程序正当、操作阳光、公开透明、文明拆迁、安全拆除。
六、根据平安拆迁、确保稳定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健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度,加强拆迁信访和预警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级终结”的信访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信访网络,落实初访第一责任人和做好初访台帐记录,及时疏导和化解拆迁矛盾,确保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平稳、有序地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七、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备案意见书、拆迁公告、拆迁延期公告、拆迁通知书、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公告等文本,各地可以参照使用本局制定的文本格式(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下载中心下载www.szjsj.gov.cn)。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