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15 |
颁布日期: |
2006/08/28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15 |
颁布日期: |
2006/08/28 |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6]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第四部分“行政处罚”第一条至第四十条、共计四十项行政处罚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细则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序号,除第四十一条外,采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序号。
第五条 本规则细则中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根据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做了相应修正。
第六条 本规则细则中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事项是根据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增设的,未采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序号。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市市政公用局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七)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三)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一、无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1、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利用报废、未经年检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工具的;
(2)无驾驶资格证件或者驾驶资格证件与所驾车型不符,或者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
(3)暴力抗法,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以及有组织的从事无证营运的;
(4)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二、伪造、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伪造、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1、对伪造、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的,原则上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伪造、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营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利用报废、未经年检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工具的;
(2)无驾驶资格证件或者驾驶资格证件与所驾车型不符,或者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
(3)暴力抗法,拒不配合调查,或者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以及有组织的从事无证营运的;
(4)多次违反本规定的。
三、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1、非城市客运车辆有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全套出租汽车客运配套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汽车无车辆营运证擅自营运的
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汽车无车辆营运证擅自营运的;
……
(不分类)
五、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建设部门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件。
(不分类)
处罚分类: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件。
2、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件。
2、《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的客运资格证件。
(不分类)
六、擅自转让经营权、改变经营方式、托管、停业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三)擅自转让经营权、改变经营方式、托管、停业的;
……
擅自转让经营权、擅自停业……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的客运资格证件。
处罚分类:
(不分类)
七、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四)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的客运资格证件。
处罚分类:
(不分类)
八、使用涂改的客运资格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涂改的客运资格证件的;
……
处罚分类:
1、使用涂改的客运资格证件从事客运经营的城市客运车辆,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无服务资格证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无服务资格证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
处罚分类:
1、无服务资格证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无服务资格证的或者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营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分类:
1、未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营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
处罚分类:
1、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侵占、损坏客运场站、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侵占、损坏客运场所,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
处罚分类:
1、侵占、损坏客运场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二十条第三款: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侵占、损坏客运场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或者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或者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
……
处罚分类:
1、营运标识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不清晰有破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提示标志(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在车厢内安装随车服务设施、设置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服务提示用语、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缺失营运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营运标准、售票方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营运标准、售票方式的;
……
处罚分类:
1、 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变更公共汽车售票方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溜站拒载和站外带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溜站拒载和站外带客的。
处罚分类:
1、公共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二次进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3、公共汽车驾驶员站外带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4、公共汽车驾驶员溜站拒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计价器使用规定的;
……
处罚分类:
1、违反计价器操作规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计价器操作规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变更计价器参数等影响计价器准确性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违反计价器操作规范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计价器操作规范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变更计价器参数等影响计价器准确性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拒载乘客的;
……
处罚分类:
1、拒载乘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不得…拒载……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拒载乘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故意绕道的;
……
处罚分类:
1、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故意绕道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服务资格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
……
违反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处罚分类:
1、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十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
……
处罚分类:
1、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迫乘客合乘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服务资格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强迫乘客合乘的;
……
违反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处罚分类:
1、强迫乘客合乘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二十一、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十一)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门标和监督电话的;
(2)未按规定统一座套及颜色的;
(3)未按规定统一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的;
(4)不符合规定的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的;
(2)未按规定统一顶灯样式的;
(3)未按规定统一计价装置的;
(4)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5)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门标和监督电话的;
(2)未按规定统一座套及颜色的;
(3)未按规定统一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的;
(4)不符合规定的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的;
(2)未按规定统一顶灯样式的;
(3)未按规定统一计价装置的;
(4)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5)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二十二、不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执行收费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不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不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出具车资发票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经营者……,……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不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经营者不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经营者……,……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如有错报、漏报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未按时将报表填报给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超过填报规定时间十个工作日内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填报规定时间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填报规定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如有瞒报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出租汽车未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的,和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说明: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2日出台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553号)中设定的由建设部审批城市客运营运证的项目取消。
二十六、独揽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
处罚分类:
1、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未造成客运影响或者造成轻微客运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
处罚分类:
1、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轻微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从业人员死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以及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处罚分类:
1、未按相关规定安排车辆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相关规定安排车辆维护、保养、检测,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相关规定安排车辆维护、保养、检测,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
处罚分类:
1、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车厢内未按规定设置线路示意图的;
(2)无乘车规则,服务提示用语,监督投诉电话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线路沿线停靠站牌、站柱、候车亭未保持完好或者站牌字迹不清,报修后48小时内未及时修复的;
(2)未按规定时间设立站牌的;
(3)亮化站牌损坏,报修后48小时内未修复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起讫站无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的;
(2)未配置线路走向图的;
(3)无线路电子显示屏或发车牌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三十三、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
处罚分类:
1、车厢内老、弱、病、残、孕专座和禁烟标志不清,或者无语音提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老、弱、病、残、孕专座损坏后未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车厢内配置老、弱、病、残、孕专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客运线路、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公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
处罚分类:
1、客运线路临时变更,未按规定在起讫站点张贴告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客运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客运站点变更后,未按规定设置新站牌和拆除旧站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营运站点变更后,未按规定更换站牌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
处罚分类:
1、因车辆发生故障,驾乘人员未向乘客说明原因,未安排换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因车辆发生故障,安排换乘遭后车拒绝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车辆发生故障,驾乘人员未向乘客说明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投诉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
处罚分类:
1、客运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客运车辆到站不停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处罚分类:
1、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滞站揽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中途逐客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
处罚分类:
1、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造成轻微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造成车辆停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造成线路中断运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
处罚分类:
1、擅自将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
处罚分类:
1、故意污损、涂改、站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覆盖、毁坏站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站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服务资格证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处罚分类:
1、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处以八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