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12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市安监站: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南京市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监督机构从事现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学习制度,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考核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考核相结合形式,以自学为主。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80学时,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建立档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建工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市安监站牵头组织实施,并对培训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建工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市安监站在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颁布后,应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