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6/13 |
颁布日期: |
2006/06/13 |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11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