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14 |
颁布日期: |
2013/06/1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14 |
颁布日期: |
2013/06/14 |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3〕595号)
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红黄牌警示的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巡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可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给予红、黄牌警示。由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报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红黄牌警示的复核
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后,对其报告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三、红黄牌警示的批准
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布。
四、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送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委招投标监管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有关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e路阳光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的“不良行为栏目”录入。警示期间,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相关信息通过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五、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红、黄牌警示到期后,自动解除。
六、其他
(一)因领导外出或情况紧急等,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由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公布。领导批示手续后补。
(二)各区(园区)监管部门需要实施红、黄牌警示的,统一向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履行上述程序。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事实描述:
申请单位意见
处理建议: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上述行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了文明施工条件,依据宁建规字〔2013〕号 条 款和 条 款的规定,
给予 □黄牌 □红牌警示 日。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复审人: 年 月 日
委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警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人:
注:1、申请单位应保存相关原始材料,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责任单位、责任人、事实描述、建议警示类型及时限、相关辅助证明附件等; 2、本表批准后分别送申请单位、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委市场监管处、委招投标监管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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